10月1日起,我省部分公证收费标准下调
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公证费减半
彭继友 记者 马冰璐
星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省司法厅和省物价局联合下发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降低我省公证收费中的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等部分公证事项的收费标准。
据了解,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收费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改为按受益额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部分,按1.2%收取;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0.6%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0.4%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收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费。
据相关业内人士介绍,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涉及财产公证的办理现在越来越多,这次费率的变化将大大降低房产赠与行为的成本。之前市民普遍反映,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公证费用过高。如果按照这种收费标准计算,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子办理赠与公证,就需要1万元的公证费。收费标准降低后,同样的房子公证费只需要4000元。
据悉,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省司法厅、省物价局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明确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