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一村干部伙同他人数次骗取新农合资金被判刑
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以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马某,原任颍上县杨湖镇某村委会主任,他在担任颍上县杨湖镇某村村委会主任期间经营一个建筑队承包建房工程。2010年11月份,被告人孙某在被告人马某承建的杨湖镇某村建筑工地干活时,从楼板上掉下摔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用17671.66元。孙某出院后,马某帮助其捏造在自家修房时摔伤的事实,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骗取补偿款5235.2元。
2012年9月份,刘某在马某承建的杨湖镇某村建筑工地干活时,被从工地三楼掉下的混凝土小推车砸中,后在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用58754.98元。同年10月份,刘某出院后,马某将刘某住院期间的病历、费用结算清单拿走,捏造刘某在自家修房时摔伤的事实,以刘某的名义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及颍上县城乡医疗救助,分别骗取补偿款16894元和城乡医疗救助款7998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已退缴涉案赃款。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产,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因此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