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昨日出台规定:7月1日前,商品住房销售须“一价清”
王雪梅 星级记者 王玉
商品住房“一价清”制度,在我省一直推进了多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开发商打擦边球,在买房协议合同之外,再收取天然气、暖气等费用,导致价格投诉越来越多。
昨日,安徽省物价局出台规定,最迟7月1日前,我省全面实行“一价清”制度。在买房协议外再收费的,必须重新约定签订合同。此外,商品房价格备案不得少于3个月,防止商品房价格变化频率过快。
标价之外,不得加价
根据规定,我省尚未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地方,最迟在今年7月1日前全面实行该项制度。
据了解,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以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计入开发建设成本。房屋交付和产权交易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购房者承担,并由开发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应予公示,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向购房者收取。
3个月内不得两次涨价
据了解,我省商品房经营者已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物价部门昨日在文件中明确,我省各地在开展房地产价格备案工作时,要对商品房经营者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商品房建设期间发生的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擅自允许商品房经营者在房价外另行设定“除外内容”。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的价格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因市场、成本等原因确需上调备案价格的,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向当地价格部门重新备案,但每次备案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
没有约定,不得收费
需要关注的是,对已建项目后期需在原项目规划外,另外追加工程(如天然气、供暖等)而产生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公示说明,并与购房者补签合同,约定收费数额及收费方式。如无任何约定(合同、协议),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者收取费用。
为了将房地产“一价清”制度落实到位,全省各地物价部门将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监管,不定期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对群众投诉和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按程序认真调查处理,不得拖延推诿。
对拒不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商品房经营者,要依法查处;对经检查发现确实存在价外乱收费的,要责令其及时纠正,将多收的费用限期退还给购房者,并按有关法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