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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承包田引发刑事案件 伤情司法鉴定重新申请遭遇“拒绝”潜规则

来源:未知 热度:0 时间:2020-04-07
导读:
    仅仅为了二分责任田的承包权,两户村民大打出手。受害人方云昌因手指损伤被鉴定为轻伤,在多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嫌疑人刘学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审获刑一年。身为被告人的刘学金及其家人深感郁闷的是,他认定自己并没有殴打方云昌的手指,并多次提出对方云昌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却接连遭遇拒绝。目前,被告人刘学金不服一审判决,已依法提起上诉。

二分承包地的来龙去脉

    1994年,颍上县红星镇红星村苗庄村民王凤林承包经营了从农科队拨出的6分责任田。2008年初,由于此地块紧邻105国道,当地沿路规划新农村建房时,有村民希望能与王凤林协商,换取此地块建房。红星村委会苗庄村民组出具的证明材料显示,与这块田地紧邻的村民方云昌在与王凤林商洽未果的情况下,于2009年曾强行收割了王凤林种的小麦。为此,王凤林将情况先后反映到村两委及镇政府,还曾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警。

    2009年7月17日,王凤林与本村村民陈乃利签订承包地调换书面协议,将这块承包地调换给陈乃利作建房使用。村民刘学金与王凤林达成口头协议,将从陈乃利的6分地中,划出2分地供自己建房使用。

    据红星镇党委贾书记介绍,王凤林多次向镇党委、政府反映,这6分承包地先前被方云昌租种,每年给30元租金,连续租种4年后,就不再支付租金,并被方云昌强行耕种的问题。村、镇两级曾多次调解未果。

    2012年2月27日上午,陈乃利、刘学金等村民在队长、会计的主持见证下,重新丈量划定地块,拟履行王凤林与陈乃利的换地协议。就在此时,方云昌一家闻讯与在现场参与丈量的刘学金一家发生互殴。

伤害案件背后的司法鉴定“潜规则

    颍上县法院(2012)颍刑初字第2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2月27日上午9时许,在红星镇红星村大新庄,被告人刘学金与同村村民被害人方云昌两家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双方厮打,在殴斗过程中,刘学金持木棍将方云昌右手食指打伤,经法医鉴定方云昌右手食指损伤属轻伤。

    刘学金及其辩护律师则认为,没有直接目击证人证实刘学金用木棍殴打方云昌右手食指;同时,对阜阳市公安局关于方云昌右手食指损伤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不服,有关规定手损伤后只有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才能构成轻伤,仅仅关节活动受限构不成轻伤。请求法院宣告刘学金无罪。

    法院对其辩解辩护意见未预采纳,以刘学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原告人方云昌经济损失3万元。

    事实上,在公安侦查阶段,刘学金就已经提出对方云昌的手指轻伤害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颍上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后来将有关医学鉴定报告,呈送阜阳市公安局法医进行了重新鉴定。而刘学金则认为,对方云昌的伤情实际上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鉴定,原因是仅仅对已有的医学报告材料进行鉴定,得出的结论与未进行重新鉴定无异。

    2012年10月29日,刘学金的辩护人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凤立以书面形式向颍上县法院再次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请求对方云昌右手食指的损伤鉴定是旧伤还是新伤,如为新伤则鉴定其损伤程度。经查阅卷宗材料和必要了解,律师认为被害人方云昌于伤害案件发生前曾因交通事故伤及手及腿部,且被告人始终不承认用棍击伤方云昌。

    颍上县法院对这一申请未予许可。在我国的基层司法实践中,伤害案件确实存在着鉴定“潜规则”。对同一个伤情,甲机构鉴定为轻伤,而乙机构则可能鉴定为重伤。面对均具有法律效力却迥然不同的两份鉴定结果,审判机关很可能由此陷入被动困局。

    换句话说,办案机关如果对方云昌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无论其是旧伤,或者新伤而构不成轻伤,刘学金都应被宣告无罪。此前,刘学金在公安侦查和检察公诉被羁押的半年时间无疑就成为错押,公安、检察机关就面临着国家赔偿风险。因此,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的“潜规则”往往是一锤定音,原则上不再同意重新申请鉴定。

    被告人刘学金已依法上诉。其上诉理由一是其的确未殴打方云昌的右手并致其伤害;二是方云昌的右手食指损伤原因及程度一审并未查清,且其损伤达不到轻伤标准。

    为这区区2分承包地,刘学金引来牢狱之灾确实不值得。但是,透过这起原因琐细,后果却关系到几家人幸福生活指数的刑事案件,实践中呼吁司法鉴定必须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更大的透明度,才能确保司法公平公正,让被害人理所当然地获得司法救济,也让被告人心服口服。(安徽法制报记者  聂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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