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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两居民因租赁房屋经法院二次审理

来源:阜阳新闻网 热度:0 时间:2020-04-07
导读:
         通过口头协商达成房屋租赁合同,因未约定承租期限,租房人使用期间房主提出要房要求,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日前阜阳中院终审判决支持房主要房要求。
         临泉县职工李双木在县城工作,把农村集镇的二层楼房及附属房屋出租。2009年,经口头协商,邻镇农民李一善为便于居住及经商,租下该处房屋,双方约定房屋租金每年年底一次性支付,但在租赁期限上只字未提。2011年底,李双木向李一善提出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遭到李一善拒绝。2012年8月,李双木表示愿意将该处房子以同等价格优先卖给李一善,但李一善不愿购买,且拒不搬出。李双木为此提起诉讼。
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协商房屋租赁并实际入住使用,形成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因未约定租赁期限,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故对李双木要求解除合同,责令李一善从承租房屋中搬出的请求应予支持。
        李一善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其上诉理由与该案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阜阳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出于信任或因缺乏法律常识,双方随意说说便达成协议的事例屡见不鲜。但一旦出现纠纷,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判断是非。我国《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物权法》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请求损害赔偿。
    特约通讯员 石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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