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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曝光7起典型案例!

来源:阜阳市场监管局 热度:0 时间:2023-08-31
导读: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今年以来,阜阳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

  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第五批典型案例。今年以来,阜阳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颍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5月11日,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经移送公安机关。

颍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于2023年3月21日、4月24日依法对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ARROW”卫浴产品开展了两次执法检查,在多个房屋卫生间内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ARROW”卫浴产品:一体式落地小便器(含感应器)7套;坐便器49套;感应龙头67套;挂式小便器41套;小便器感应器41套;蹲便器92套;隐藏水箱92套。上述“ARROW”卫浴产品,经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定,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10.06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造成持有注册商标企业的商誉及经济利益受损,而且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得不到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也会大大增加。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案例2.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叶店侵犯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17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茶叶店侵犯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9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正午镇某茶叶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安吉白茶”地理标志的空包装袋及包装盒和标签,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安吉白茶”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授权或许可的相关证明,当事人涉嫌侵犯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颍东区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茶叶通用名称应为“白茶”或“白叶茶”,“安吉白茶”不是通用名称的表述方式,当事人未经授权和许可情况下在同类商品(茶叶)上使用“安吉白茶”商标标识字样的行为,客观上起到了标志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性使用。当事人限期内未能提供茶叶的进货凭证和“安吉白茶”的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授权或使用许可的相关证明,已构成侵犯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货值金额28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使用“安吉白茶”商标销售安吉白茶时,包装上应同时具有“四标一码一授权”,即包装物上同时有“安吉白茶”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防伪码以及授权标识。消费者购买“安吉白茶”请认准以上标识,保护自身权益。

案例3.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3月20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3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待售阿尔卑斯®田园草莓牛奶硬糖2.19kg(散装),制造商: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上述产品经生产厂家工作人员现场鉴定,涉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后经“阿尔卑斯Alpenliebe”商标持有人对上述产品予以认定,以上硬糖产品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颍泉区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网上购进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硬糖共5KG用于销售,无法证明涉案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且无法说明提供者,违法经营额18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是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日用品等消费品的侵权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保障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4.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92#、95#车用汽油案

2023年7月25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92#、95#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03元,罚款6.2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1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根据2023年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要求,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92#、95#车用汽油进行监督抽检,经安徽国为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苯含量(体积分数)%”,不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颍上县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1日,从某油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上述92#汽油2000公斤(2747.253升)、95#汽油2000公斤(2699.055升),至案发,除抽样、备样各使用2升外,当事人已将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92#、95#车用汽油销售完,货值金额4.15万元,违法所得190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加油站油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成品油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5.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开发区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3年6月16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开发区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使用,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8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太和县一小区内的在用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11号楼、12号楼在用的四部电梯年度检验期限截止到2022年11月,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电梯并立即提交年度检验申请,截至2023年1月6日,当事人仍未提交年度检验申请,太和县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该小区电梯的使用主体责任单位,当事人未按定期检验要求,按时申请电梯年度检验,且超期未检仍在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的安全运行,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在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力度,压实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加大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

案例6.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3年7月11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5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阜南县田集镇一安置区内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查,现场随机查看了13#楼西台和2#楼东单元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发现上述电梯最后一次维护保养记录签字日期是2023年5月3日,上述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涉嫌未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阜南县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30日与上述电梯使用单位签订了电梯维保合同,维保期限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2023年4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上述电梯最后一次维护保养记录签字日期是2023年5月3日,维保记录证明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阜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电梯维护保养弄虚作假行为,切实提高电梯定检率,确保应检尽检,有效预防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案例7.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0#车用柴油案

2023年6月30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0#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74元,罚款5.3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8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临泉县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测工作要求,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0#车用柴油进行监督抽检,经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闪点(闭口)”,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Ⅴ)》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临泉县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6日,从山东省某燃料石化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柴油共3.5吨并在加油站对外销售,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2.68万元,违法所得517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闪点”是石油产品安全性能的一个重要指标,闪点太低的柴油,在运输及使用过程中一旦外溢,遇明火接触会立即发生燃烧甚至爆炸,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成品油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促进成品油市场有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和守法经营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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