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挪用1亿多!阜阳一银行原董事长获刑5年半
原阜阳颍东农商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汪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10.4万元;非法占有其单位财物140万元;伙同他人共同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其单位资金11258万元用于个人购买颍东农商行股份,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日前,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汪某,女,汉族,1964年12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县,大学文化。
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10.4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2011年7月起任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东农商行”)党委书记、董事长,2014年11月起兼任省联社阜阳审计中心副主任,2018年1月起兼任省联社党委委员、省联社阜阳审计中心副主任。
被告人汪某任颍东农商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在贷款、工程建设等方面给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现金109.9万元、购物卡0.5万元,共计价值110.4万元。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资金140万元
1996年汪某购买颍泉区××路××购物中心108、109号门面房,并登记在其姨张某某名下。2014年颍东农商行决定在阜阳市人民西路设立支行,汪某明知其上述两间门面房年租金市场价约为40万元,在隐瞒该两间门面房实际为其本人所有的情况下,安排颍东农商行工作人员以年租金60万元的价格租赁用于开设支行。截止案发,颍东农商行共支付7年租金420万元。汪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资金140万元。
伙同他人挪用公款11258万元,用于购买银行股份
被告人汪某任颍东农商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颍东农商行信贷资金11258万元,用于个人购买颖东农商行股份,尚有4745.248875万股权未处置,5300万元贷款未归还。
另查明,审查调查期间,被告人汪某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上述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汪某家属代为退缴了汪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全部违法所得。
数罪并罚,一审获刑5年半并处罚金28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在任阜阳颍东农商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10.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汪某在任颍东农商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其单位财物1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汪某在任颖东农商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伙同他人共同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其单位资金11258万元用于个人购买颍东农商行股份,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汪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汪某被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中亦保持如实供述,并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一审被决被告人汪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被告人汪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违法所得一百一十万四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汪某职务侵占罪的违法所得一百四十万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调查机关扣押的挪用资金罪违法所得七百一十八万八千一百六十六元一角二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股权处置后,挪用的资金五千三百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发还被害单位,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