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挂失后被他人支取 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9月18日,申某在阜阳某银行申请办理了金农借记卡,并设置了密码,开户后,申某在此账户存款25000元。2015年9月28日,申某在外地找工作时,其借记卡被他人骗走。申某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在派出所民警的帮助下拨打了其存款银行的客服电话进行挂失。口头挂失成功后,银行客服人员告知申某:口头挂失的有效期只有七天,今天为第一天,让申某在七天之内携带有效身份证到当时办理银行卡的开户行办理正式的书面挂失手续,如不能回去办理书面挂失,要在第八天再拨打该客服电话办理一个继续的口头挂失。2015年10月7日,申某到其开户银行查询存款时,得知存款已于2015年10月5日和6日在亳州市谯城区一台ATM机上被他人分别支取20000元、5000元。2016年2月18日,申某向阜阳市颍东区法院提起诉讼,其认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银行未能识别取款人身份,致使其存款被他人异地取走,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依法判令阜阳某银行支付其存款2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申某将款存入阜阳某银行处,银行作为储蓄机构就负有保障存款人申某存款安全的义务。在申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骗后,即通过电话口头进行了挂失,且口头挂失成功。银行客服人员在申某口头挂失时,明确告知口头挂失的时间为挂失当天起七日,且告知如不能在七日内书面挂失的,可以在第八日继续进行口头挂失。客服人员的告知内容说明申某申请口头挂失的有效时间是自挂失当天开始至第七日的二十四时止,在挂失的有限期限内不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或者不再口头挂失,挂失即失效。由于银行客服人员告知申某如不能在七日内书面挂失,可以在第八日继续进行口头挂失,那么银行的解除挂失时间就应当延迟至挂失的第八日,即2015年10月5日二十四时,在此期间造成申某存款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仍应当对在此期间被他人支取的数额承担赔偿责任。申某的存款在挂失后第八日即2015年10月5日被他人支取20000元,因此,银行应当对申某的存款在其承诺的第八日被他人支取承担责任;作为申某没有按照银行客服人员的要求在挂失后的第七日内到开户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也没有在其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后,在第八日内继续向银行申请口头挂失,致使其余下的存款5000元在第九日即2015年10月6日被他人支取,其责任应由自己承担。随判决阜阳某银行赔偿申某存款损失20000元,驳回了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目前银行已按判决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