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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攻击丁勇等人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获刑

来源:阜阳热线网 热度:0 时间:2020-04-06
导读:
网络攻击丁勇等人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因编造并传播诽谤多人信息  被告人获刑一年六个月 

 

        去年弄的沸沸扬扬的网络攻击丁勇、丁作凤、丁敏等人一案最终告破。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二审判决,并维持原判。此前一系列文章在网络上传播为被告人潘大鹏故意编造,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据法院判决,潘大鹏为泄私愤,捏造虚假事实在网络上散布,侵犯他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潘大鹏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判决书显示,2016年3月,阜阳市鑫国会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与阜阳市丽丰国会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被告人潘大鹏作为鑫国会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对丁勇产生怨愤。潘大鹏在其“鑫国会潘大鹏”的微博上发布《占据了安徽阜阳公安局半壁江山的丁勇一家》、《生前有万金、死后全归土•光天化日下:安徽阜阳鑫国会财务被抢的真相仍未大白•继前几天网爆了一篇名为占据了安徽阜阳公安局半壁江山的丁勇一家》的文章,于2016年3月24日在凤凰网发布《占据了安徽阜阳半壁江山的丁勇一家》的文章,并分别在搜狐公共平台、百度等多个网站、论坛发表文章。潘大鹏的一系列文章在信息网络上发表后被转发,并被多次点击、浏览,总数达几十万次。
 

        原判以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试听资料、公证书及相关证书等证据确认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案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被告人潘大鹏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巩彬 市场星报 记者杨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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