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将立法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
近日
安徽省司法厅发布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非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期限为七年
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方面,该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和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材料。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所有权发生转移或遗失、灭失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后依法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在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前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但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后提出申请临时通行标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设区的市(如合肥)相关规定早于该期限的,从其规定。暂定非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期限为七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已经设置临时通行期限的,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重新计算。但对于设区的市(如淮北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对临时通行期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者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该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充电等过程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对允许登记的非标车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则提高罚款标准为二百元。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逆行、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对违规停放的车辆未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