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过期炼制鸡油制售鸡汤,“老乡鸡”一门店被罚8万
近日,老乡鸡(上海)餐饮有限公司凯旋路店因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炼制鸡油加工、制作“肥西老母鸡汤”,并对外销售,被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罚款8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截图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长处〔2022〕052022000205号)显示,2022年4月23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1398号LG-02室,对老乡鸡上海凯旋路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门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炼制鸡油加工、制作食品,并对外销售。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4月23日对该门店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门店于2021年5月6日成立,店招为老乡鸡,于2022年3月29日从其公司的中央厨房购入2袋餐饮半成品炼制鸡油(净含量:1.0kg、中央厨房名称:肥西老母鸡食品有限公司),将其作为食品原料,用于加工、制作菜肴“肥西老母鸡汤”,并对外销售。该门店使用的上述炼制鸡油,产品外包装的标签标明:“生产日期:2022/03/21、贮存条件:0-4℃、保质期:30天”,于2022年4月20日保质期届满,自2022年4月21日起超过其保质期限。而该门店未按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清理、处理,仍将其作为原料继续用于加工、制作“肥西老母鸡汤”。
该门店销售的“肥西老母鸡汤”,均为当天即时加工、制作。该门店对外按份销售“肥西老母鸡汤”,每份约250克,销售价格为17元。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案发,共销售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炼制鸡油加工、制作的“肥西老母鸡汤”369份,销售金额为6273元。至案发时,该门店采购的涉案批次的2袋炼制鸡油,其中1袋已用完,尚有1袋正在使用中,且已使用约2/3含量。
经查证、计算,该门店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炼制鸡油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426元(含未售出的“肥西老母鸡汤”货值金额153元),违法所得为6273元。案发后,该门店已主动停止使用、销售涉案产品,并全部销毁了剩余超过保质期的炼制鸡油,以及未售出的“肥西老母鸡汤”。
该门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炼制鸡油加工、制作食品,并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该门店违法所得6273元,并处罚款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