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表示不上诉,安徽一纪检干部获刑4年!
12月14日下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张俊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俊利用其担任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楼煤矿代矿长、矿长、皖北煤电集团副总经理、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书记、安徽淮化股份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3.8332万元。审理中,张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真诚认罪、悔罪的表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张俊当庭表示不上诉。
梳理发现,2019年10月,张俊被“双开”,通报措辞严厉:
经查,张俊违反政治纪律,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购物卡,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领取奖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个人费用在单位报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张俊身为国企党员领导干部,不守初心使命,漠视党纪国法,私欲膨胀,知纪破纪,公然将党和人民赋予的高管职权当作权钱交易的筹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反党的多项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数额巨大,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俊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及涉案财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张俊简历
张俊,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安徽濉溪人,在职研究生,工学博士,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2.09--1986.07 淮南矿业学院机械制造专业学习
1986.07--1992.03 刘桥一矿机电科技术员
1992.03--1995.09 刘桥一矿机电科副科长
1995.09--1997.02 刘桥一矿副总工程师
1997.02--1999.12 皖北矿务局任楼煤矿副矿长
1999.12--2000.12 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楼煤矿代矿长
2000.12--2005.04 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楼煤矿矿长
2005.04--2005.05 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05.05--2008.03 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
2008.03--2010.12 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0.12--2014.12 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4.12--2018.09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2018.09--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