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某乡副乡长周某某通过签订虚增价款的施工合同、开具虚列金额的税务发票等手段,为自己谋“福利”。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原判,判决周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
钱没捞到,却身陷囹圄,周某某瞒天过海,结果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利用工程,索要4万元“好处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阜南县某乡政府在全乡10个村实施谷场整改项目,该乡研究决定由周某某负责组织实施,时任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的王某协助实施。
经王某介绍,由其同乡朱某承建农桥1座、涵管桥78座。
同年12月20日,周某某代表乡政府与朱某就工程造价进行议价。朱某提出该工程预算为26万元,周某某同意,但提出工程款拨付后拿出4万元给其作为回扣。
对此,朱某同意了。
2012年1月5日,朱某预支工程款13万元,周某某得知后催要回扣。数日后,朱某从中支取4万元,在王某办公室将该款交给周某某。
据王某回忆,收到这笔钱之前,周某某在一次下乡途中告诉他,其实他是在为大家谋“福利”,等拿到4万元之后,会给王某1万元,给其他两名工作人员每人1万元,周某某自己留1万元。可直到案发时,王某和其他两人均未收到这笔钱。
虚开发票欲套取结余工程款
根据工程量审核,周某某具体负责实施的谷场整改项目工程,计划项目资金为552444元。
具体实施中,该项目购买24台喷灌机支出14万元,拟支付朱某建桥工程款26万元,补偿村民“放树、拆迁房屋、挪柴禾垛”的费用和工程验收时的开支共77489元,尚可结余工程款74955元。对这笔款,周某某在和王某的一次谈话中表示,“余下的这笔钱放乡里弄啥,还不如以‘补偿村民放树、扒房、移草垛’等名义,让各村出具补偿手续,留下钱大家发补助分了。”
具体实施中,周某某真的这么做了。2012年1月份,在某村一负责人签字的收条上,证明收到补偿款2万元,据调查,该村实际收到补偿款10500元。
谷场整改建桥工程中,周某某与朱某只有口头协议。为套取该工程结余款,2012年12月份,周某某代表乡政府与朱某签订一份虚列价款为41万元的建桥施工合同,并安排朱某去开具两张税务发票。
之后,周某某、王某分别在发票上签字,并持发票请求某乡领导签报支付全部合同价款,以占有多列支的工程款。乡里看到修桥工程的开支比较大,要求对改造修桥工程进行专项审计。经审计,修桥工程实际造价20.4万元。
最终,该案因专项审计案发,周某某和王某的伎俩未能得逞。
贪图利益,钱没捞到还付出代价
日前,经阜南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阜南县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签订虚增价款的施工合同、开具虚列金额的税务发票等手段,欲套取工程款74955元,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未遂)。
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贿赂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周某某系主犯,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属犯罪未遂,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犯贪污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未遂),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周某某受贿所得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责任编辑:刘文明